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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申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多力昆托乎提与新疆商业财务开发服务公司、新疆吾尔自治区商业厅农场农牧业分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多力昆·托乎提,新疆商业财务开发服务公司,新疆吾尔自治区商业厅农场农牧业分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申字第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多力昆·托乎提,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维吾尔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柴泽光,新疆博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商业财务开发服务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沈力力,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吾尔自治区商业厅农场农牧业分场。法定代表人:张志杰,该分场场长。再审申请人多力昆·托乎提与被申请人新疆商业财务开发服务公司、新疆吾尔自治区商业厅农场农牧业分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昌中民二终字第0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本案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多力昆·托乎提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申请。本院认为,多力昆·托乎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多力昆·托乎提撤回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福 生代理审判员 敖其尔加甫代理审判员 塔 依 尔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建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