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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三初字第088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李世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李世清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三初字第0886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负责人王然,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伟成,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世清,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汉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李世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俊敏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倩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