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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灌执字第1698-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马晓军与王恒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晓军,王恒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灌执字第1698-2号申请执行人马晓军,居民。被执行人王恒叶。申请执行人马晓军与被执行人王恒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3)灌商初字第09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人民币114000元利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执行线索,本案长时间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3)灌商初字第09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杨晓东执行员  杜友泉执行员  董江波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