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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新乡市宏泉运业有限公司与孙玉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宏泉运业有限公司,孙玉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宏泉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凤泉区宝山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郭表昌,董事长被执行人:孙玉印。新乡市宏泉运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玉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孙玉印下落不明,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赵宏伟代执行员 董钰杨代执行员 张睿星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宋林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