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新乡市宏泉运业有限公司与孙玉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宏泉运业有限公司,孙玉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宏泉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凤泉区宝山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郭表昌,董事长被执行人:孙玉印。新乡市宏泉运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玉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孙玉印下落不明,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赵宏伟代执行员 董钰杨代执行员 张睿星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宋林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