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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执字第390-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倪某某与于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390-1号申请执行人倪某某,女,1949年8月1日生,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于某某,女,1930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倪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将欠款交清,申请执行人放弃利息等请求,该案已执结。故应对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3)荣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宁小杰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