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法行非审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铜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黎顺红等土地行政处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铜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黎顺红,曾会莲,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铜法行非审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铜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733960252,所在地址铜梁县巴川街道办事处河湾36号。法定代表人罗天琼,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许晓华,女,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文先平,男,铜梁县教育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黎顺红,男。被执行人曾会莲,女。被执行人黎某某,男。法定代理人黎顺红,男。法定代理人曾会莲,女。申请执行人铜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黎顺红、曾会莲、黎某某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申请执行人铜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本院依法拆除被执行人黎顺红、曾会莲、黎某某位于铜梁县东城街道办事处袁家社区第六居民小组的房屋169.25平方米,交出土地150.45平方米。本院2014年3月4日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黎顺红、曾会莲、黎某某送达了执行申请书副本及听证通知书,征求了其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意见并依法告知其将于2014年3月14日公开举行由审判员何振华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晏恒、代理审判员耿凌燕组成合议庭主持的听证会。被执行人黎顺红、曾会莲、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铜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黎顺红、曾会莲、黎某某的土地行政处理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主体适格;且申请人的申请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申请执行案,经审查合法,准予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振华代理审判员 耿凌燕代理审判员 晏 恒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