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蕉执行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黄涛与黄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涛,黄兴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蕉执行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黄涛,男,199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黄兴伟,男,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原告黄涛与被告黄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蕉民初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12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涛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到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蕉民初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振勤代理审判员 黄 芳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