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066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0665号原告:朱某某,女,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庐江县人,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黄忠,庐江县罗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革会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房希彤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