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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崖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孙淑凤与张新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淑凤,张新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崖民初字第68号原告孙淑凤。被告张新友。原告孙淑凤与被告张新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国成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颜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