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崖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孙淑凤与张新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淑凤,张新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崖民初字第68号原告孙淑凤。被告张新友。原告孙淑凤与被告张新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国成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颜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