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原告盂县龙泉网吧诉被告阳泉茂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盂县龙泉网吧,阳泉茂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275号原告盂县龙泉网吧(原名盂县深度网吧)。负责人杨立涛,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晋文,山西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泉茂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勇奇,山西晋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盂县龙泉网吧诉被告阳泉茂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盂县龙泉网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兰萍代理审判员 孟立平人民陪审员 韩 冬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新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