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民一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张某诉白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华,白贵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民一初字第268号原告张丽华,女,1969年10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白山市江源区富强小区26号楼。身份证号220603196910192022。被告白贵生,男,1969年3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身份证号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华诉白贵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已与被告自行和好,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丁元田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