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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民一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张某诉白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华,白贵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民一初字第268号原告张丽华,女,1969年10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白山市江源区富强小区26号楼。身份证号220603196910192022。被告白贵生,男,1969年3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身份证号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华诉白贵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已与被告自行和好,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丁元田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