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桦商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魏晓红与闫俊霞、孙文海、塔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晓红,闫俊霞,孙文海,塔怀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桦商初字第72号原告魏晓红,女,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桦川县。被告闫俊霞,女,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告孙文海,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告塔怀娟,女,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晓红与被告闫俊霞、孙文海、塔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晓红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魏晓红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本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晓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6元减半收取1048元由被告承担。审判员 张 宏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