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民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双辽市雨丰农用物贸商行与王志军、徐文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辽市雨丰农用物贸商行,王志军,徐文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二初字第32号原告双辽市雨丰农用物贸商行法定代表人苏希贵,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淑云,副经理。被告王志军,男,35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告徐文库,男,41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双辽市雨丰农用物贸商行诉被告王志军、徐文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双辽市雨丰农用物贸商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 李 平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彩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