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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民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双辽市雨丰农用物贸商行与王志军、徐文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辽市雨丰农用物贸商行,王志军,徐文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二初字第32号原告双辽市雨丰农用物贸商行法定代表人苏希贵,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淑云,副经理。被告王志军,男,35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告徐文库,男,41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双辽市雨丰农用物贸商行诉被告王志军、徐文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双辽市雨丰农用物贸商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 李 平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彩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