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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保字第429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高燕与于素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燕,于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保字第4290号原告高燕,居民。委托代理人毛居乐,高密力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素芬,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燕与被告于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訾 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