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保字第429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高燕与于素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燕,于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保字第4290号原告高燕,居民。委托代理人毛居乐,高密力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素芬,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燕与被告于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訾 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