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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民一初字第0078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陈辉诉陶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辉,陶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0789号原告:陈辉,男,汉族,职业不详,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陶勇军,男,汉族,职业、文化程度不详,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陈辉诉被告陶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辉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陶勇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辉申请撤回对被告陶勇军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辉撤回对被告陶勇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辉负担。审判员  薛蓉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