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民一初字第0078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陈辉诉陶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辉,陶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0789号原告:陈辉,男,汉族,职业不详,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陶勇军,男,汉族,职业、文化程度不详,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陈辉诉被告陶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辉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陶勇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辉申请撤回对被告陶勇军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辉撤回对被告陶勇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辉负担。审判员 薛蓉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