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雷某与简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简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00450号原告雷某,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南郑县黄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简某某,女,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汉台区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诉被告简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以被告流产不足四个月、双方协商未果,现离婚条件不成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汉军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向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