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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泽民初字第052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秦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泽民初字第0520号原告秦某。委托代理人张友智。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吴克成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俞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