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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碚法民初字第0142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陈锡平与敖翔、刘仕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锡平,敖翔,刘仕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1427号原告陈锡平,女,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朱映,重庆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敖翔,男,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刘仕龙,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部,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街道锦橙路20号附12号,组织机构代码K3609363—8。负责人李云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杰,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锡平诉被告敖翔、刘仕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锡平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敖翔、刘仕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锡平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锡平撤回对敖翔、刘仕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原告陈锡平承担。审判员 邹 焱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伶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