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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睢执字第0114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朱楼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睢执字第0114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朱楼支行。负责人商跃,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孙家将。被执行人王先花。被执行人史芳新。被执行人宋守成。被执行人张德明。申请执行人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朱楼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家将、王先花、史芳新、宋守成、张德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睢宁县公证处作出的(2011)徐睢证执字第44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执行中本院虽然穷尽了执行措施,但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在法定的期限内无法有效执行结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如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睢宁县公证处(2011)徐睢证执字第443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 宁代理审判员  纪永胜代理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