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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宋小平与武陟县金发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小平,武陟县金发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128号申请人宋小平,男,成年,汉族。被执行人武陟县金发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上列双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武民北初字第0003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武民北初字第00032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飞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