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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郏法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刘会霞申请执行张付堂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会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郏法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刘会霞,女,1979年1月14日生。被执行人张付堂,男,1962年3月15日生。本院在执行刘会霞与张付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的(2012)郏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付堂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付堂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支行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志强执行员  胡松锋执行员  赵克锋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姬登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