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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诸相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山东益利油漆有限公司与李正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益利油漆有限公司,李正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相商初字第7号原告山东益利油漆有限公司。被告李正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益利油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正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益利油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2元,减半收取1356元,由原告山东益利油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安柏华审 判 员  王有森人民陪审员  王庆堂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