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顺法乐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梁淑联与梁文广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淑联,梁文广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顺法乐民初字第92号原告梁淑联。委托代理人陈洪杰,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文广。原告梁淑联诉被告梁文广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自梁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洪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的母亲黄林娇已于2013年12月1日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死亡,父亲梁伟杰于1999年12月15日在乐从镇死亡。黄林娇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黄林娇与梁伟杰婚后共生育子女即原、被告两人,无其他子女或养子女。黄林娇死后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平步股份合作经济社遗下三股股权。黄林娇去世后,原、被告双方就黄林娇遗下的三股股权的继承和分割事宜曾多次进行协商均无果。原告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黄林娇名下的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平步股份合作经济社共3股股权,原告占有1.5股股权(价值为455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一份、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平步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平步股份合作经济社证明一份,证明被继承人黄林娇生前生育原、被告两人,死后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平步股份合作经济社遗留三股股份,原告对其遗产享有继承权。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均与本案有关,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黄林娇与梁伟杰系夫妻关系,分别于1967年6月21日生育被告,于1972年5月22日生育原告,之后未生育或收养其他子女。梁伟杰于1999年12月15日死亡。黄林娇的父亲黄金厚于1972年在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九楼村死亡,母亲刘陈娣于2012年1月23日在该村死亡。另查明,黄林娇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平步股份合作经��社股权三股(股权证号:LCG0914006)。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原、被告作为被继承人黄林娇的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未有证据反映原、被告曾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或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原、被告应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黄林娇的遗产。因此,被继承人黄林娇的遗产即其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平步股份合作经济社持有的股份三股(股权证号:LCG0914006)由原、被告各继承1.5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黄林娇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平步股份合作经济社持有的股份三股(股权证号:LCG0914006)由原告梁淑联及被告梁文广各继承1.5股。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梁淑联已预交),由被告梁文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自梁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霍惠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