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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2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含与被告保定市锐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含,保定市锐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2008号原告赵含,男,1981年6月1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国市。被告保定市锐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旭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含与被告保定市锐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含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80元减半收取10340元,由原告赵含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退回原告赵含。审 判 长  张计水代理审判员  董晓春代理审判员  刘亮亮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新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