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泗商初字第056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江苏报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泽达纸箱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报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泽达纸箱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泗商初字第0562号原告江苏报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汉口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涛。委托代理人陆源、尹清涛,江苏方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泽达纸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泗阳经济开发区东区文成路***号。法定代表人方培水。原告江苏报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泽达纸箱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陆源、尹清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江苏泽达纸箱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欠大丰市鸿森纸业有限公司货款185403.3元,2013年6月26日,鸿森纸业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将债权转让情况通知被告。被告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之日起,应承担向原告支付上述债权的义务,但被告拒不履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本金185403.3元及利息15179.38元、律师代理费2800元。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江苏泽达纸箱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大丰市鸿森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泽达纸箱有限公司存在业务往来。经双方对账结算,截止2012年1月31日,被告江苏泽达纸箱有限公司尚欠大丰市鸿森置业有限公司货款223422.81元,被告江苏泽达纸箱有限公司出具对账单一份。后大丰市鸿森纸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2、13日,分别向江苏泽达纸箱有限公司送货,货款金额分别为106054.2元、103700.1元。后被告江苏泽达纸箱有限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尚欠大丰市鸿森纸业有限公司货款185403.3元。2013年6月26日,大丰市鸿森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江苏报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大丰市鸿森置业有限公司将其享有的对被告江苏泽达纸箱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85403.3元转让给原告江苏报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2013年7月1日,大丰市鸿森置业有限公司向江苏泽达纸箱有限公司作出“大丰市鸿森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告知函”,并将告知函邮寄给江苏泽达纸箱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泽达纸箱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9日18时签收。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债权转让协议、对账单、送货单、发票、告知函、快递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大丰市鸿森纸业有限公司将其享有的对被告江苏泽达纸箱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85403.3元转让给江苏报广保证材料有限公司,并通知了债务人江苏泽达纸箱有限公司。该债权转让合法有效,被告江苏泽达纸箱有限公司自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应当及时向原告江苏报广保证材料有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逾期支付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诉请依法应得到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泽达纸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报广保证材料有限公司185403.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8月20起至2013年8月3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静芳审 判 员 庄倩倩人民陪审员 史硕文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戴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