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高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福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福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高民初字第362号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化西路75号。法定代表人孙佑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培军,该公司主任。被告刘福杰,其它情况不详。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福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爱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