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行执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人雷井成、刘金祝财产保全行政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雷井成,刘金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嘉行执保字第59号申请人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雷知先,该委员会主任。被申请人雷井成被申请人刘金祝申请人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因被申请人于2013年7月15日违法生育第四个小孩,决定对被申请人雷井成、刘金祝征收社会抚养费40135元,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将被申请人雷井成、刘金祝所有的银行存款40135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财产保全。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雷井成、刘金祝所有的银行存款40135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长 罗日法审判员 邓 军审判员 欧香成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文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