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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商破终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扬州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迎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扬州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迎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商破终字第0001号上诉人(原审申请人)扬州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宝应县开发区新区。法定代表人唐连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鸿斌,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江苏迎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宝应县北郊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于永泉,董事长。上诉人扬州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申请被上诉人江苏迎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不服宝应县人民法院(2013)宝商破字第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向上诉人释明就实现债权可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实现,在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确实无法清偿的,再予考虑是否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上诉人扬州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扬州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扬州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 江审判员 王 晗审判员 秦集成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海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