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会理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胡流莲诉四川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会理县污水截污干管工程项目部、陈忠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流莲,四川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会理县污水截污干管工程项目部,陈忠源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理民初字第327号原告胡流莲,女,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龙明富,四川三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陇县金城镇竹溪桥街**号。法定代表人:谭锋,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鸥,四川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会理县污水截污干管工程项目部。住所地:会理县老街乡毛溪村*组。负责人:陈忠源。被告陈忠源,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本院于2014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流莲诉被告四川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会理县污水截污干管工程项目部、陈忠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玉林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原告胡流莲以其重要证据未能提交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流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流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7元人民币,予以免收。审判员  杨玉林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易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