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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孙勇与綦德军、都亚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勇,綦德军,都亚丽,赵梅玲,牟成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391号原告孙勇.委托代理人钟汝彬。被告綦德军。被告都亚丽。被告赵梅玲。被告牟成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勇诉被告綦德军、都亚丽、赵梅玲、牟成杰民间借贷、保证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訾 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