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孙勇与綦德军、都亚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勇,綦德军,都亚丽,赵梅玲,牟成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391号原告孙勇.委托代理人钟汝彬。被告綦德军。被告都亚丽。被告赵梅玲。被告牟成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勇诉被告綦德军、都亚丽、赵梅玲、牟成杰民间借贷、保证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訾 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