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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沙执字第239-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后亭永兴电镀厂加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后亭永兴电镀厂,廖昌燕,廖昌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沙执字第239-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后亭永兴电镀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后亭第三工业区*号。负责人李玉玲,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廖昌燕。被执行人廖昌泉。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后亭永兴电镀厂与被执行人廖昌燕、廖昌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中法涉外终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为由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廖昌燕、廖昌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撤销对被执行人廖昌燕、廖昌泉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中法涉外终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方杰审 判 员  吕海云代理审判员  胡惠玲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晓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