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新法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新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许三伦缴纳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三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新法执字第156号移送部门新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许三伦,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新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许三伦缴纳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新法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许三伦应缴纳罚金3000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相关金融、工商、房产、国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及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但未发现有存款及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云新法执字第1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永雄审判员 赖家日审判员 梁辉豪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景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