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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民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柯浩平与张开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浩平,张开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凉民初字第787号原告柯浩平。被告张开雄。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浩平与被告张开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浩平于2014年3月20日以该欠款已由李志豪代为偿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浩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浩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柯浩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宗有武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金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