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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罗田河民一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王建军、肖东环与左彦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军,肖东环,左彦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罗田河民一初字第00159号原告王建军。原告肖东环。被告左彦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军、肖东环诉被告左彦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军、肖东环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军、肖东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军、肖东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建军、肖东环负担。审判员  张亚萍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应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