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执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某与赵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00098号申请人李某某,男,住陕西省永寿县监军镇。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永寿县常宁镇,系永寿县建筑公司退休职工。申请人李某某与赵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2013)永民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执行标的11045元。本院2013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予以逐月扣划。现申请人已领取案件款、执行费、诉讼费合计11210元。该案现已执行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樊辉远审判员 吕 刚审判员 马 坚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