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民初字第068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盐城久力空气压缩设备有限公司与宿迁东盟物流贸易有限公司、邵阳市佳华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久力空气压缩设备有限公司,宿迁东盟物流贸易有限公司,邵阳市佳华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民初字第0686号原告盐城久力空气压缩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建军东路62号。法定代表人:羊桂林,该公司经理。被告宿迁东盟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泗洪县峰山乡峰山街法定代表人杨成文,该公司经理。被告邵阳市佳华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李子园戴家路五巷2号。法定代表人唐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宿迁市洪泽湖路61号。负责人曹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胜和社区运河东三路102号国信大厦7楼703室。负责人瞿燕,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久力空气压缩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东盟物流贸易有限公司、邵阳市佳华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久力空气压缩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久力空气压缩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久力空气压缩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盐城久力空气压缩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梦萦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冰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