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唐占良与拜玉龙、青海省西宁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占良,拜玉龙,青海省西宁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125号申请人唐占良,男,汉族,个体业主,现住兰州市西固区新维路。被执行人拜玉龙,男,回族,系青海省西宁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西宁市城东区。被执行人青海省西宁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法定代表人拜玉龙,系该公司经理唐占良申请执行拜玉龙、青海省西宁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3)西民二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拜玉龙与被告青海省西宁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月内共同向原告唐占良给付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受理费,法院专递资费,保全费,合计12400元,由被告拜玉龙与被告青海省西宁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调解后已履行500000元,因被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拜玉龙、青海省西宁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540315元(含执行费、迟延履行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54031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的数额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执行长 田 明执行员 王世武执行员 周 岗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邵世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