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刑执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胡广新减刑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广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镇刑执字第756号罪犯胡广新,男,40岁,汉族,江苏省灌云县人,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8月29日以(2002)苏刑终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广新犯故意杀人罪,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11月8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2月9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9年4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1年4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10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于2014年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胡广新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车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胡广新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胡广新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广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0月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宏亮审 判 员 潘启芳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