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巴民二终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巴州丰睿矿业有限公司与新疆永探矿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巴州丰睿矿业有限公司,新疆永探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民二终字第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巴州丰睿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栾蔼云,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永探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占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巴州丰睿矿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新疆永探矿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巴州丰睿矿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要求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巴州丰睿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69元,减半收取5034.5元,由上诉人巴州丰睿矿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来永存审 判 员  刘 燕代理审判员  赵艳萍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佘梦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