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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宝法执字第7140-2号

裁判日期: 2014-03-02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深圳协利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协利纸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恒杰五金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深宝法执字第7140-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协利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应人石居委外贸轻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幸庆,董事。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恒杰五金制品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上屋社区元径居民小组北环路口铭群工业区厂房*栋*楼。法定代表人曾恒伦。上述当事人之间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51203.25元,并查封了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其名下的车牌号为粤B375**、粤B367**、粤B366**号车辆作为担保。现本院作出的(2009)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49555.25元,由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担保物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深圳协利纸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粤B375**、粤B367**、粤B366**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志亭二〇一四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唐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