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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郸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4-03-0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x诉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李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4)郸民初字第81号原告张x,男,汉族,1959年3月16日出生。被告李x,女,1958年11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诉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x负担。审判长 杨 刚陪审员 王永贤陪审员 王璐璐二〇一四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梁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