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郸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4-03-0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x诉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李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4)郸民初字第81号原告张x,男,汉族,1959年3月16日出生。被告李x,女,1958年11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诉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x负担。审判长 杨 刚陪审员 王永贤陪审员 王璐璐二〇一四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梁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