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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冀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3-0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唐山泛亚商贸有限公司、唐山申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泛亚商贸有限公司,唐山申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冀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唐山泛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栗园镇栗圆村大街西头。法定代表人:金永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唐山申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栗园镇栗圆村大街西头。法定代表人:李翠兰,该公司董事长。唐山泛亚商贸有限公司依据本院生效的(2013)冀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4)冀执字第2号立案执行。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冀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指定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商  建  富审 判 员 岳  林  杰代理审判员 王  会  平二〇一四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建宝(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