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冀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3-0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唐山泛亚商贸有限公司、唐山申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泛亚商贸有限公司,唐山申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冀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唐山泛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栗园镇栗圆村大街西头。法定代表人:金永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唐山申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栗园镇栗圆村大街西头。法定代表人:李翠兰,该公司董事长。唐山泛亚商贸有限公司依据本院生效的(2013)冀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4)冀执字第2号立案执行。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冀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指定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商 建 富审 判 员 岳 林 杰代理审判员 王 会 平二〇一四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建宝(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