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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民三终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4-03-0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郑全红因与被上诉人吕莎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全红,吕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民三终字第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全红,女,回族,1970年1月31日出生,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宁春勇,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莎,女,回族,1970年5月22日出生,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赵晓晓,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全红因与被上诉人吕莎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25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吕莎偿还其工程款910000元及利息200000元。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商梁民初字第1853号民事判决,郑全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全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宁春勇、上诉人吕莎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晓晓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交有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3)商梁民初字第18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保中代理审判员  刘玉杰代理审判员  孙昊培二〇一四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邵 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