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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商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4-03-02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王明桂与徐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桂,徐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商初字第444号原告:王明桂。被告:徐晓东。原告王明桂诉被告徐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明桂于2014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明桂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笑笑二〇一四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叶晓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