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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红民一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4-03-0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赵学玲与李纪昌、董贵云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玲,李纪昌,董贵云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红民一初字第181号原告:赵学玲。被告:李纪昌。被告:董贵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学玲诉被告李纪昌、董贵云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学玲于2014年3月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赵学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学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赵学玲负担。审判长  杨新辉审判员  原培宏审判员  王国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张习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