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民初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4-03-02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乔鹏与刘爱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鹏,刘爱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0636号原告乔鹏,男,汉族,住神木。被告刘爱喜,男,汉族,住神木。本院在审理乔鹏刘爱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鹏于2014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韩彦军二〇一四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张志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