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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民申二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4-03-0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郑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等继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申二字第001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乙。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丙。再审申请人郑某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辛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辛民初字第1403号民事判决书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石民一终字第0087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未依法分割房产,未依法分配债权。本院认为,郑某在诉讼请求中明确写明“判令原、被告五人共同继承辛集市尚都东明城市花园33-1-401中王锦峰份额部分。”因此原审法院对上述房产作出的按份所有的判决并无不妥。郑某在诉讼请求中也没有提到王锦峰债务分担的问题,因此,原审法院依据“不诉不理”的原则没有对其债务进行分配。综上,郑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俊平审判员  禄永鹏审判员  谭会雄二〇���四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刘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