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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琅执字第00344-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洪念明与王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念明,王逸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琅执字第00344-1号申请执行人:洪念明,男,1963年8月3日出生,高中毕业,住安徽省滁州市。被执行人:王逸飞,男,汉族,1957年12月11日,高中毕业,住安徽省滁州市。洪念明与王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琅民一初字第010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王逸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逸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逸飞存款7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国雷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