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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长民初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4-03-1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刘智富与张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智富,张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长民初字第00507号原告刘智富,男,汉族。被告张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智富与被告张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智富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智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智富撤诉。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322.5元,由原告刘智富承担。审 判 长  常根伟审 判 员  宋 洁人民陪审员  陈延红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闫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