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长民初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4-03-1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刘智富与张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智富,张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长民初字第00507号原告刘智富,男,汉族。被告张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智富与被告张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智富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智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智富撤诉。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322.5元,由原告刘智富承担。审 判 长 常根伟审 判 员 宋 洁人民陪审员 陈延红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闫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