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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新民调确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4-03-1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周某与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新民调确字第00376号申请人周某申请人孙某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周某、孙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臧玉红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某、孙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事发生纠纷,于2013年12月25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周某承担孙某医疗费4962元、误工费2300元;周某承担孙某车损费;此事故一次性调解,签字生效,后不再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某、孙某为解决纠纷自愿达成上述协议,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周某、孙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臧玉红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闻播 来源:百度“”